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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暂行办法(农科院监审〔2009〕50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院监审〔200950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农业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办法》,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前预告,是指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在被审计单位预先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前预告要坚持有利于群众监督、便于群众参与的原则,保障被审计单位职工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的内容:

(一)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及任职时间。

(二)     审计的主要事项。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效益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家资金投资及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     审计方式:进驻审计或送达审计。

(四)     审计时间。

(五)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六)     审计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七)     审计组的联系电话及办公地点。

第五条   审计组将预告内容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预告内容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天。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将预告内容张贴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要求将预告范围扩大到所属单位。

第七条   审计组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做好登记、整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审计组要遵守审计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反映意见的群众姓名和内容。对违反审计纪律的审计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